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公告-PPP項目會計幾點看法
發布日期:2022-03-21 瀏覽次數:22526
PPP項目會計幾點看法
財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正式發布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公告(以下簡稱公告),是對2008年發布的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中BOT會計處理的豐富和發展,也是經過12年發展實踐最終出臺的PPP合同會計處理的詳細規定。公告的出臺對于實務處理有著積極意義。
對各種業態的核算判斷提供了統一標準
PPP項目在我國運用的較晚,但是發展速度很快,特別財政部、發改委陸續出臺相應政策和指南后,PPP項目進入發展的快車道。2015年到2018年是PPP項目的爆發增長期,隨著2018年國家金融政策趨嚴,PPP也進入一個相對理性增長期。
隨著PPP商業模式不斷變化,業態也在發生變化,PPP合同衍生出來的委托運營(Operations & Maintenance,O&M)、管理合同(Management Contract,MC)、建設-運營-移交(Build-Operate-Transfer,BOT),建設-擁有-運營(Build-Own-Operate,BOO)、轉讓-運營-移交(Transfer-Operate-Transfer,TOT)、改建-運營-移交(Rehabilitate-Operate-Transfer,ROT)等多種方式,原來關于BOT核算規定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,導致在實際處理時形式各異、五花八門。
對金融資產的確認更加謹慎
建造服務會計處理進一步細化
在實務中通常將BOO項目中的資產按固定資產核算。
因為即使特許權到期之后,項目公司還是對資產有所有權,只是喪失了收費的權利,表面上看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。
實際上如果政府方不重新授予特許經營權,這項資產也不會產生現金流量,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該項資產的價值應該減記為零,也就是說經濟壽命已經結束,但還具有使用壽命。
而公告僅是將運營期占項目資產全部使用壽命的PPP項目適用于本解釋,因此可以認為還是把BOO項目資產排除在公告使用范圍以外。除非是特許權結束之后政府繼續授予項目公司,直到資產使用壽命結束。
因此BOO項目中的會計處理是否適用于公告,還有待確定。